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提供、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级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采取网上申请、受理、审核等有效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
第四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以及A、B级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五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省级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划内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省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应当由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八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凭有关证明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核实确认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图号、比例尺等相关情况,按照有关文本标准格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一式叁份(样式见附件七),其中报送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单位一份,其他由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或申请人留存。
(二)加盖有单位公章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一份(样式见附件八);
(三)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单位厅局级的相关证明。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五)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样式见附件九)。
上述材料用于审查使用,并用来建立基础测绘成果用户档案。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化时,用户单位应及时与受理机关联系变更。
第九条 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属于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县(处)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证明函按如下要求出具:
(一)属于市(州)、县(市、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属于中央驻鄂机关或者单位、省直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厅(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四)属于甲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凭上述证明函到省测绘局转开证明函。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规定没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样式见附件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样式见附件四)。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不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表样式可参考附件一。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样式见附件五),并告知所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要求;同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发出基础测绘成果提供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十)。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部门每季度在网上公布一次基础测绘提供使用审批情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样式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同时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将测绘成果提供单位的测绘成果发送单相关联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五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原测绘成果专用函停止使用。县市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原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保留的测绘成果发送单等档案资料可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自行长期保存。其他归口管理单位保留的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地图管理与质量监督处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五: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鄂测成准[2007]000号
经湖北省测绘局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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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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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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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
精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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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
□绝密 |
□机密 |
□秘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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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无偿提供 |
□有偿提供 |
请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后附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
附件七: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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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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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代码 |
(由审批单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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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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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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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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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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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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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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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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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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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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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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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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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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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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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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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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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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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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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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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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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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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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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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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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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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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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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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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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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密
资料管理机构
(或人员)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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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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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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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