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测绘行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顺利实施对全省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制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和《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测国字[20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各测绘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测绘单位的质量技术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评定
第三条 职责管理(25分)
1、是否设置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10分)。
按资质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甲、乙级测绘单位配备有专门的质检机构和一定比例的专职检验人员,分别得5分。每缺一项扣5分。
②丙级测绘单位配备有专职检验人员,得10分。
③丁级测绘单位配备有专(或兼)职检验人员,得10分。
2、质量技术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10分)。
按资质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甲、乙级测绘单位对质量技术负责人有明确、完整的职责规定,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10分。
②丙、丁级测绘单位对质量技术负责人有明确、简要的职责规定,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10分。
3、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职责是否明确(5分)。
按资质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甲、乙级测绘单位对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5分。
②丙、丁级测绘单位对专(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5分。
第四条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25分)
1、生产过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4分)
测绘单位建立了生产过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4分。
2、两级检查制度(指班组和院队两级)是否健全(4分)
测绘单位建立了两级检查制度(指班组和院队两级),并且涵盖了作业人员自查、互查和过程检查的具体措施,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2分。
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4分)
测绘单位建立了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定和维护),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4分。
4、产品质量评比及奖惩制度是否健全(4分)
测绘单位建立了产品质量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4分。
5、用户服务制度是否健全(4分)
测绘单位建立了用户服务制度,并能提供文字证明材料的,得4分。
6、质量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结合情况(5分)
测绘单位所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与《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结合和落实情况,满分得5分,如有缺陷,可酌情扣减。
第五条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态(50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考核)情况(10分)
根据有关规定,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按资质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①甲级测绘单位若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得10分。
②乙级测绘单位若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得10分;若质量保证体系尚有改进之处而测绘成果检查合格的, 得分可酌情减扣。
③丙级测绘单位若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得10分;若质量保证体系尚有改进之处而测绘成果检查合格的, 得分可酌情减扣。
④丁级测绘单位若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得10分;若质量保证体系尚有改进之处而测绘成果检查合格的,得分可酌情减扣。
2、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是否有效执行(10分)
本条考核内容分解为以下各项,评分取合计:
①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测绘单位能提供所在年度外审报告或本单位质量管理有效落实证明等书面材料的,得3分;
②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的有效性。测绘单位能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得2分;
③产品质量指标与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符合性。测绘单位能提供至少一个项目的合同、技术设计和技术总结质量指标一致的证明材料的,得3分;
④产品质量评比和奖惩制度是否落实。测绘单位能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得2分。
3、技术设计审批制度是否有效执行(10分)
测绘单位能提供至少两个项目技术设计文件经职能机构(或责任人)审批通过的书面材料的,得10分。
4、两级检查制度是否有效执行(10分)
测绘单位能提供至少一个项目两级检查制度(包括作业员自查、互查和上下工序之间检查)落实的证据的,得5分;能出示院(队)级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授权证明的,得5分。每缺一项扣5分。
5、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10分)
测绘单位能提供生产中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法定检定证书的,得10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测绘局技术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